中新经纬8月4日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4日消息,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
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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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共5章40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范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防控目标、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主要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的职责。
第三章任务要求,主要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制度,研判本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完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及时开展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
具体看,针对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重点关注关键岗位人员和敏感人员征信记录、不正当账户交易、资金借贷、证券投资、经商办企业、涉及诉讼和社会关系往来等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保险销售人员的管理,并督促合作机构加强第三方服务人员管理。
针对领导干部监督,《办法》明确,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任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可参照前款规定加强对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银行保险机构各级管理人员任职谈话、工作述职中应当包含案件风险防控内容。对案件风险防控管理薄弱的部门负责人和下级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开展专项约谈。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规范监管部门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提出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进行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等要求。
第五章附则,主要规范参照适用范围、明确实施日期并废止相关文件等。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规定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的原则为“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此外,《办法》强调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将案件风险防控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分支机构和内审部门职责,充分发挥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中的主动性,通过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推动案防制度有效落地执行。
上述负责人透露,“我们已就《办法》组织了多轮征求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绝大部分意见已采纳。相关各方均表示,制定《办法》是重要的治本之策,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中新经纬APP)
【编辑:熊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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