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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丰股份: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环球观察

2023-04-25 23:43:43 来源:证券之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东莞证券”)作为广

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丰股份”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目前,上述期限已

满,东莞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

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              袁炜、龚启明

联系方式               0769-2211928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2953

注册资本                 35,232.60 万元

                     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

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冯就景

联系人                  黎宇晖

联系电话                 0760-8511567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4 月 1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证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61 号”文核准,公司公开发

行了 38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2020 年度可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

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认购金额不足 38,000 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7,164.53 万

元。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 3 月 26 日出具的“华兴验字

[2021]21003270032 号”《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审验,该次募

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到位。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

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东莞证券对日丰转债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

阶段为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包括日丰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上市时间为 2021 年 3 月)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

年度(2022 年度)。

  (一)保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监高情况、组

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

其他重要事项开展尽职调查后,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

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保荐机构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具体包括:督导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关注公司三会的运作、表决及披露事项,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及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

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公司合法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上市公司

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核查报告和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

关文件。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日丰股份规范运作,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

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

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

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

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

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

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

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

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本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日丰股

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

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

     日丰股份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财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审阅

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

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本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

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日丰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

使用余额为人民币 285,724,325.33 元。东莞证券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严格

要求日丰股份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炜         龚启明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陈照星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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